(2015)太执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陆永秋与倪筱云、苏州约克郡东帝士地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秋,倪筱云,苏州约克郡东帝士地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86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秋。被执行人倪筱云。法定代理人宫锡思。法定代理人周素英。被执行人苏州约克郡东帝士地毯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判决书,对陆永秋与倪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倪筱云(宫润莉名下)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588号新未来花园77幢2702室房地产(含装修)进行评估。经评估,上述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2852300元,室内家电、家具等财产价值8800元。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在2015年12月22日的第一次拍卖中,段佳国以34021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倪筱云(宫润莉名下)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沈浒路588号新未来花园77幢2702室(含室内装修、家电、家具等。房产证号00××53号,证载建筑面积120.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20104403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5.86平方米,规划用途:成套住宅,土地使用权类型:出让,使用年限至2074年4月20日止)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涉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段佳国所有。二、买受人段佳国可持本裁定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于2个月内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权证过户手续,相关税、费及欠费等全部由段佳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东昕执行员 徐 澄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