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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舒热与曹都毕力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热,曹都毕力格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3民初197号原告舒热,女,1973年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曹都毕力格,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舒热诉被告曹都毕力格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离婚后的财产;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舒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嘎 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