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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薛贤桃与新疆巴州石棉矿金山新型建材厂租赁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贤桃,新疆巴州石棉矿金山新型建材厂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兵民申字第001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薛贤桃,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出生,库尔勒市米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住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巴州石棉矿金山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负责人:吕代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良启,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薛贤桃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巴州石棉矿金山新型建材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二民终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薛贤桃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薛贤桃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贤桃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审 判 员  程 军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瑞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