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郭光飞与折小强 陈美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光飞,折小强,陈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财保34号申请人郭光飞,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被申请人折小强,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申请人陈美琴,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申请人郭光飞与被申请人折小强,陈美琴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折小强,陈美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一套予以查封。陕西省银鑫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折小强所有的位于×××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二、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武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