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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艺诉被告王海涛、第三人石学良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艺,王某某,石学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张学艺(曾用名张海阳),山丹县居民。法定代理人张军,小学文化,山丹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山丹县学生。法定代理人黄晓玲,住山丹县。第三人石学良,住山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艺诉被告王海涛、第三人石学良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艺于2016年1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被告已将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毛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