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河东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河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71号罪犯黄河东,男,196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1996)漳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河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月19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河东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31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月27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0月2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黄河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河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分,二〇一三年、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河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河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