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6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熊跃英与黄小蓉、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跃英,黄小蓉,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617-1号申请执行人熊跃英,女,汉族,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黄小蓉,女,汉族,1963年1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建强,男,汉族,1955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熊跃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蓉、王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新桥分理处账户48870046******(只收不付)。此款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泽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