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艾尼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尼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男,无业。被告人阿卜来提·奥某某,男,无业。翻译人阿卜杜合力力·某某,男,维吾尔族,住新疆伊宁市。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阿卜杜合力力·某某,被告人某某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和阿卜来提·奥某某来到本市雁塔区南二环向南100米的含光路路西公交车站附近,趁被害人周某行走不备之机,由阿卜来提·奥某某负责望风,某某瓦尔·艾某某盗走周某放在双肩背包内的“小米”牌MI2SC型手机一部。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被便衣民警盘查时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某某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阿卜来提·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卜来提·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艾尼瓦尔·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3月24日止)。二、被告人阿卜来提·奥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栗德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京打印:扈某某校对:彭京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