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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2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2民初78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望奎县。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诉讼,该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