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4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珂文与刘小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珂文,刘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4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吴珂文,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刘小华,住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全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小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小华履行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小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小华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小华在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的账号为62×××10内的存款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传松审 判 员 卢志平助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