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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应成与被上诉人何四生,原审被告唐义雄、张建军,原审第三人伍泰钢、张永安、周又芝、肖建文、谢文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应成,何四生,唐义雄,张建军,伍泰钢,张永安,周又芝,肖建文,谢文光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应成,男。委托代理人张正元,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四生,男。委托代理人王永红,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义雄,男。原审被告张建军,男。原审第三人伍泰钢,男。原审第三人张永安,男。原审第三人周又芝,男。原审第三人肖建文,男。原审第三人谢文光,男。上诉人朱应成因与被上诉人何四生,原审被告唐义雄、张建军,原审第三人伍泰钢、张永安、周又芝、肖建文、谢文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应成自愿意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应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元,由上诉人朱应成承担。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代理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