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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执字第3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黄雪珠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珠,王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380-1号申请执行人黄雪珠,女,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王丽英,女,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柘荣县人,住柘荣县。本院在执行黄雪珠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王丽英的工资收入2200元,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柘民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玉芳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