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凤龙与李春江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凤龙,李春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77号申请执行人秦凤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春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景涛与被执行人李春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