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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新汽运有限公司与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新汽运有限公司,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新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江西省奉新县人,住奉新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佳新汽运有限公司(下称佳新公司)与被执行人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高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某某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佳新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