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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黄洪燕、杨保林与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燕,杨保林,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黄洪燕,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保林,农民。原告:杨保林,农民。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宜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洪燕、杨保林与被告美的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洪燕、杨保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洪燕、杨保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洪燕、杨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8元减半收取2814元,由原告黄洪燕、杨保林负担。审判员  余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