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7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泽琴与徐长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琴,徐长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琴,女,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徐长静,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泽琴与被执行人徐长静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徐长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申请人损失343.87元。因被执行人徐长静到期后未能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泽琴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能查明当事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来民一初字第0088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