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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唐民初字第0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殷某与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唐民初字第0198号原告:殷某,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慧,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与被告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 判 长  顾剑峰人民陪审员  储继宏人民陪审员  田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