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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8号原告王宁,男,汉族。被告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凤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宁与被告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宁与被告陕西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宁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梅代审 判员 于光昭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