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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5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叶冷双与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5208号原告叶冷双。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林垟八达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书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叶冷双与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加工费257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冷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叶冷双为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加工鞋材“千斤”、“鞋裙”等,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26日、2015年2月13日出具二份由其股东金克益签字确认的“领款凭证”交由原告收执,共欠加工费257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冷双加工款25700元,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被告瑞安市万顺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原告已预交诉讼费443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员吴国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法条索引《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