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田振军与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军,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69号原告田振军,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星,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永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军与被告蓟县出头岭镇小稻地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希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玉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