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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罗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武汉市妇,罗田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194号原告徐某。法定代理人徐冰霞(特别授权代理),自述无业。委托代理人万利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卫民,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专(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建玮(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田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湖北省罗田县凤山镇民建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黎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郑卫国(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神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全伟(特别授权),该院医务科主任。原告徐某诉被告武汉市妇女儿童医疗保健中心、罗田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某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翔人民陪审员 姜 勇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