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与被申请人毕某某抚恤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毕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财保4号申请人刘甲某,女。申请人刘乙某,男。申请人刘丙某,男。申请人刘丁某,女。被申请人毕某某,女。申请人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因被申请人毕某某抚恤金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刘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XXX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刘甲某名下的坐落于XXXXXX产权证号XX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甲某、刘乙某、刘丙某、刘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XXXXXX,冻结期间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4日止,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