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范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分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范某。被告:冯某甲。原告范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2.女儿冯燕春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年××月××日,原告范某与被告冯某甲在桐庐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生育女儿冯某乙(22周岁)、冯燕春(16周岁)。近年来,原、被告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15年11月29日,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希望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不同意离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范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喻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