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刑二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朱玉国、朱某甲、朱鹏飞、黄某抢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鹏飞,黄某,朱玉国,朱某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刑二终字第175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鹏飞,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7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汝城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欢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汝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玉国,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0月30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汝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汝城县看守所。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玉国、朱某甲、朱鹏飞、黄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5)汝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鹏飞、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讯问上诉人朱鹏飞、黄某,原审被告人朱玉国、朱某甲,查阅原审卷宗及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为29天。原判认定: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丁、何某戊及何某甲等人在汝城县暖水镇泉源村被害人何某戊经营的店铺打牌,至下午5时许牌局散场时朱某甲输了2000余元。朱玉国、黄某路过此处,朱玉国得知其胞弟朱某甲输钱后遂带着朱某甲、黄某找到何某甲要求退钱,于是何某甲将赢得的1500元退给了朱玉国。接着,朱玉国又叫朱某甲、黄某先后找到被害人何某戊、何某丁,二人均表示只赢得百余元,不愿退钱,于是朱玉国将朱某甲打牌输钱的事情电话告知了朱鹏飞并要其带人过来帮忙要钱,朱鹏飞遂从汝城县县城纠集了吴宇航、曾辉、范积华(三人另案处理)驾驶粤F×××××轿车于当晚8时许到达泉源村,朱玉国告知朱鹏飞等人因朱某甲打牌输了2000余元,其中一人已经退了1500元钱,再由朱鹏飞等人去找另外二人每人再退1000余元。随后,朱玉国安排朱某甲、黄某带着朱鹏飞等四人先到泉源村被害人何某丁的大米厂找到被害人何某丁,朱某甲提出要何某丁退2000元钱,何某丁表示其只赢了百余元,不同意退钱,朱鹏飞等人遂对何某丁拳打脚踢,并持刀威胁何某丁退钱,何某丁被迫同意。于是,何某丁到何某乙家中借了1900元现金交给了朱某甲,朱某甲将该现金给了朱玉国。尔后,朱玉国向朱鹏飞等人提出去找被害人何某戊要钱。于是,朱某甲、黄某又带着朱鹏飞等人到了何某戊的店铺,朱某甲提出要何某戊退1500元钱,何某戊不同意退钱,朱鹏飞遂将何某戊拉扯到店铺外面的空坪上。朱玉国说将何某戊带到县城去,朱鹏飞等人遂将何某戊拉到车上后往县城方向行驶,后因何某戊的亲属向被告人朱玉国求情,朱玉国又打电话让朱鹏飞返回泉源村,下车后朱鹏飞等人继续向何某戊要钱,何某戊不愿意退钱,朱鹏飞便对何某戊进行殴打,见何某戊仍未表态,于是朱鹏飞等人说去车上拿刀废了何某戊,何某戊因恐惧遂答应了退钱,后何某戊凑齐1500元现金交给了朱某甲,朱某甲又将现金交给了朱玉国。事后,被告人朱某甲分得1900元、被告人黄某分得100元、被告人朱鹏飞等四人共分得600元,余款2300元则被被告人朱玉国占有。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黄某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8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鹏飞、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朱玉国于2006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鹏飞因犯故意伤害罪,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朱鹏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玉国、朱鹏飞、朱某甲、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甲、何某甲、郭某、何某乙、朱某乙、胡某、朱某丙、李某乙、何某丙、范某、朱某丁的证言;被害人何某丁、何某戊的陈述;同案人吴宇航、曾辉、范积华的供述;被告人朱玉国、朱鹏飞、朱某甲、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国、朱鹏飞、朱某甲、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玉国、朱鹏飞、朱某甲、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玉国、朱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甲、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鹏飞、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朱鹏飞在故意伤害犯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原审法院对被告人朱玉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朱鹏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朱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黄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汝城县人民法院(2013)汝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朱鹏飞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朱玉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朱鹏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朱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五、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六、对被告人朱玉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元、被告人朱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元予以追缴。上诉人朱鹏飞上诉提出:他不构成抢劫罪,请改判其犯寻衅滋事罪,并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上诉提出:他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改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朱鹏飞、黄某,原审被告人朱玉国、朱某甲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朱鹏飞、黄某,原审被告人朱玉国、朱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共同犯罪中,朱玉国、朱鹏飞、朱某甲、黄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朱玉国、朱鹏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甲、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鹏飞在故意伤害犯罪的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朱鹏飞、黄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朱鹏飞上诉提出他不构成抢劫罪,请求改判其犯寻衅滋事罪,并减轻处罚以及上诉人黄某提出他不构成抢劫罪,请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上诉人朱鹏飞明知所抢财物已经超出原审被告人朱某甲所输的赌资情况下,仍当场使用暴力迫使被害人交出钱财,在此过程中,黄某积极参与,并配合实施,二人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朱鹏飞、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并结合朱鹏飞、黄某取得被害人谅解,黄某的自首等情节,对二人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朱鹏飞、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学代理审判员 林雪莲代理审判员 夏国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诚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