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桑爱华与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爱华,李志德,梁继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48号原告桑爱华。被告李志德。被告梁继涔。原告桑爱华与被告李志德、梁继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爱华、被告李志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继涔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爱华诉称,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志德借原告现金20万元,同年9月4日借款15万元,共计35万元。后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没有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志德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梁继涔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被告李志德借原告现金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口头约定利息月息1.5%,被告已支付20万元的利息至2015年12月。同年9月4日被告李志德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利息月息2%,对该笔借款的利息尚未支付。被告李志德、梁继涔系夫妻关系。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被告李志德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二张。本院认为,被告李志德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并认可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的利息标准,同时支付了20万元借款的部分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志德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梁继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志德向原告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德、梁继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5万元及利息(20万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15万元本金利息自2015年9月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被告付清款止)。案件受理费3325元、保全费227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