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丁志强、吴秀云与卢桂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强,吴秀云,卢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丁志强。申请执行人吴秀云。被执行人卢桂玲。申请执行人丁志强与被执行人吴秀云、卢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