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旭东,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旭东。被执行人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旭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3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88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