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民监1号原审原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邵名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杭州恒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原审被告浙江开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嘉南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赵士明审判员 黄 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