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民辖终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与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黄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辖终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眉州医院。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东翔,院长。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东翔,男,6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英,女,47岁。上诉人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因与被上诉人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仁寿县人民法院(2015)仁寿民管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纠纷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眉山眉州医院、陈东翔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雅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