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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商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与罗珍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罗珍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商初字第1677号原告: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雪静。委托代理人:何奕南。被告:罗珍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珍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风度鞋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 拓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婧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