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杨荣国与王庄、肖海燕、漳州金尚品铁艺制作有限公司、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国,王庄,肖海燕,漳州金尚品铁艺制作有限公司,戴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526-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国,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王庄,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肖海燕,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漳州金尚品铁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8982-8。法定代表人肖海燕,总经理。被执行人戴小勇,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荣国与被执行人王庄、肖海燕、漳州金尚品铁艺制作有限公司、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荣国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