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高木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高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邵武市。负责人江树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庆仁,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员工,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高木根,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木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邵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木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车辆,同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304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刘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