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贾宜旺与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宜旺,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91号原告:贾宜旺,男,1949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李玉华,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负责人:张复生,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贾宜旺与被告李玉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唐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贾宜旺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15日,贾宜旺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宜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宜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