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3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杨岱萍与张后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岱萍,张后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杨岱萍,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张后友,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5.48万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张后友名下拥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民路72、73号503室房屋一套。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后友名下拥有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健民路72、73号5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1××86)。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清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