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余盛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盛林,李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督1号申请人余盛林,男。被申请人李云,女。申请人余盛林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李云于2015年11月21日在申请人余盛林处购买总计价款为32100元纸巾,支付15000元后尚欠17100元未付,被申请人李云向申请人余盛林出具欠条一份。后申请人余盛林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李云支付欠款171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盛林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余盛林欠款171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