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8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8351号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148号东方绿洲小区内。法定代表人:张玉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静,该公司员工。被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咸宁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关豫广,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照明电器工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路安平人民陪审员 刘平均人民陪审员 顿纪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