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35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池陈燕与池陈燕、金玉芬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池陈燕,金玉芬,石进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3538号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红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娜。被告池陈燕。被告金玉芬。被告石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池陈燕、金玉芬、石进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知本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