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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81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81民初382号原告: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西四镇西四村。法定代表人:王明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良,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住所地:大石桥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周从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石桥市铁西铸钢厂起诉。案件按理费1790元,由原告海城市德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国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