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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钟仲文、池运清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钟某某,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组织机构代码为78278219-X。负责人张某。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59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某栋某房,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被执行人池某某,女,1960年4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某路某号某房,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钟某某、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83,032.57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仲裁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06号案号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某某所有的粤B某号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2015年3月1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2015年3月17日,本院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钟某某所有的粤B某号车辆,并冻结了其持有深圳市某公司70%的股权。2015年8月20日,被执行人钟某某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了执行款人民币250000元。2015年10月20日,本院从被执行人池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合计人民币91902.85元,扣划后已解除对上述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2015年11月10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4954.23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86948.62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提供的银行账户。2015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本案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申请本院对本案予以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4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954.23元已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4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斌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