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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棱民初字第0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郑永刚与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刚,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棱民初字第01059号原告郑永刚男,生于1970年1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代理人宿红英,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杨场镇凤凰村3组。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刚与被告四川省丹棱县龙翔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刚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永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由原告郑永刚负担。审判员  杨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