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邵勇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97号罪犯邵勇,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侯刑初字第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65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邵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邵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邵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的财产刑尚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勇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2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