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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无业。2009年7月2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一个月;2010年8月27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又一个月;2011年9月2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动教养一年又二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10月5日经减刑释放。上述二被告人于2015年7月16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8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9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来到本市航天城神舟六路电力科学研究院附近,由刘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用事先准备的金属T型套筒及套头盗走被害人崔某一辆黑色“星月神”牌*******型电动车。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80元。(2)2015年7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来到本市长安区西部大道中航工地附近,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梁某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破案后,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3)2015年7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来到本市航天城五零四所工地项目部附近,以同样的方式盗走被害人白某一辆红色“绿驹”牌*******型电动车。在销赃途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且无辩护意见,并有物证:T型套筒一个、套头三个;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等书证;被害人崔某、梁某、白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刘某某有多次劣迹;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从犯;涉案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故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执行至2016年7月1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向被害人崔某某退赔人民币2280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900元依法予以追缴;涉案未追回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王家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