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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铜仁市益鑫商贸有限公司与杨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益鑫商贸有限公司,杨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益鑫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志国。被执行人杨淼,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铜仁市碧江区。本院在执行铜仁市益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权利人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876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已付9500元,尚欠9200元至今未有履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淼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忠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