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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7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琴、张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杨琴,张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7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丁华,行长。被执行人:杨琴,女,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张亮,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繁昌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琴、张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杨琴、张亮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琴、张亮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杨琴、张亮名下所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春谷山庄XX号楼X座XXXX室(产权证号为繁昌房第01XXXX、80XXXX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汪国强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