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柴井田与兰海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井田,兰海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01号原告柴井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兰海锋,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井田诉被告兰海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井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井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井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井田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