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7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柴井田与兰海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井田,兰海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7501号原告柴井田,男,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兰海锋,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井田诉被告兰海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柴井田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井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井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柴井田负担。审判员 姚广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