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沈金耀与张茜、冯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金耀,张茜,冯理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211号原告:沈金耀。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委托代理人:童学用。被告:张茜。被告:冯理杰。原告沈金耀与被告张茜、冯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张茜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冯理杰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0月3日,被告张茜由被告冯理杰担保向原告沈金耀借款3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1张,载明上述借款、担保的事实,并约定若导致诉讼,被告张茜愿承担律师代理费。该借款被告张茜至今未付,被告冯理杰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金耀借款本金3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30000元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和律师代理费2500元;被告冯理杰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茜、冯理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