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席有森与李新建、张秋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有森,李新建,张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席有森,男,1955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秋菊,女,1968年9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新建、张秋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建、张秋菊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新建、张秋菊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建、张秋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席正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