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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1624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刘骁枭,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海棠西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杨光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渊,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益阳市园林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李 琳人民陪审员  周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皮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