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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9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廖仕政与陕西宝晟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仕政,陕西宝晟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苑路信用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9586号原告廖仕政。委托代理人周雪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宝晟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西区82-06号2层202室。法定代表人王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强,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苑路信用社,住咸阳市渭城区文苑路南段。负责人王建,该信用联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飞,系该信用联社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仕政与被告陕西宝晟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苑路信用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仕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双印人民陪审员  韩设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