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4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4民初521号原告苏某某,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冬,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戴某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戴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素红 关注公众号“”